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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的心得体会篇1
关键词 行政处罚 过罚相当 部分撤??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处罚,相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而言,该条款应属于特别法的范畴。在特别法未给行政机关预留裁量范围,没有规定处罚幅度、情节严重或轻微等情况下,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应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过罚相当原则。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北京某锅炉有限公司。
被告:某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
基本案情
北京某锅炉有限公司是一家锅炉制造企业,已经取得了某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颁发的相关锅炉制造许可。许可证即将到期,北京某锅炉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1日向某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提交包括该公司许可证书扫描件在内的申请材料,申请锅炉制造换证许可。后,某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现,北京某锅炉有限公司提供的许可证扫描件与原许可证有三处不同的地方。一是扫描件使用的字体与原许可证使用的字体不一致。二是扫描件将原许可证载明的制造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采育经济开发区育政街十四号”的大写“十四”改为阿拉伯数字“14”。三是扫描件把原许可证的有效期至“2017年7月7日”改为有效期至“2017年9月27日”。2017年3月9日,某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对原告提供虚假许可证扫描件的行为进行了立案,并于同年3月28日作出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北京某锅炉有限公司,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对北京某锅炉有限公司作出不予受理本次锅炉制造换证申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北京某锅炉有限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且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某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提出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北京某锅炉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收到该行政处罚告知书,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2017年5月10日,某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对北京某锅炉有限公司作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处罚决定),认为北京某锅炉有限公司在提交锅炉制造换证申请中,网上提交公司证书扫描件与某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核发的原证书相比,证书有效日期及地址表述发生了变化,属于在申请时制作假证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北京某锅炉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不予受理本次锅炉制造换证申请,北京某锅炉有限公司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锅炉制造许可。北京某锅炉有限公司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原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全部交回某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逾期未收到,某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将予以公告。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某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三个月内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某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于2017年5月25日通过ems向北京某锅炉有限公司寄送被诉处罚决定,北京某锅炉有限公司于同年5月26日签收。北京某锅炉有限公司收到被诉处罚决定后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处罚决定。
审理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行政判决:判决撤销被告某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北京某锅炉有限公司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锅炉制造许可”部分。某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及北京某锅炉有限公司收到判决后,均未提起上诉。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本案中,北京某锅炉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确实存在虚假,某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基于对该事实的认定不予受理许可,并无不当。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过罚相当作为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要求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分别按照其违法情节的轻重,适用不同的处罚。对于未预留裁量范围的情形,除非法律明确禁止,否则仍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适当调整。行政机关应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当事人违法故意的主观恶性程度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在裁量行政处罚幅度时做到过罚相适应。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所规定的对于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进行处罚,其立法本意在于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可能扰乱行政机关正常的审查活动,甚至会导致行政机关作出错误的许可决定,并进而危害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本案中,北京某锅炉有限公司对于涉案许可证所作两处变造之情节,对其申请本次行政许可延期产生的影响,是某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确定处罚幅度应予考虑的因素。北京某锅炉有限公司变造证件行为本身是否构成违法以及是否使用变造证件从事其他活动,不应作为某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作出本案行政处罚时应予考量的因素。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某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在作出被诉处罚决定时并未全面考量北京某锅炉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情节,其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某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在未对北京某锅炉有限公司是否存在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情节作出认定的情况下,未对北京某锅炉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处罚,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并给予警告的规定,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且,上述法律所规定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不属于行政处罚事项,北京某锅炉有限公司将该事项在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中予以列明亦属不当。
关于被诉处罚决定程序的合法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本案某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并非通过该条规定之途径,且某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并非于收到北京某锅炉有限公司申请材料当日即应进行审查。故北京某锅炉有限公司认为应当从其提交申请材料的2017年2月21日认定为某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日无事实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中,某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仅向北京某锅炉有限公司告知了拟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结论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未明确告知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及理由,不符合上述规定。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被诉处罚决定作出后既未当场交付,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七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构成处罚决定送达程序违法。北京某锅炉有限公司认为被诉处罚决定必须当面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的诉讼主张,与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不符,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被诉处罚决定告知的起诉期限为三个月与前述法律规定不符。法院在此予以指正。
裁判解析
本案中,被诉处罚决定中列明:“不予受理本次锅炉制造换证申请,北京某锅炉有限公司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锅炉制造许可。”然而该决定实际包含两个不同的行政行为。一是不予受理本次锅炉制造换证申请,二是北京某锅炉有限公司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锅炉制造许可。至于第一部分,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实际上不属于行政处罚事项,属于行政许可行为,某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将该事项列明在被诉处罚决定中,实属不当。且双方当事人对该部分并未争议,争议的内容为行政处罚事项,即北京某锅炉有限公司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锅炉制造许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内容主要涉及行为的性质及处罚是否适当两个方面。
一、被诉行为的性质
被诉行为中决定北京某锅炉有限公司“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锅炉制造许可”是什么性质的行为?该行为的定性直接决定法院对该行为合法性审查标准的确定。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指的是,行政许可申请人因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不诚信行为,其申请行政许可的资格将在一定期限内被剥夺。对行政许可申请人申请资格的剥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一种观点认为,对行政许可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申请资格的剥夺不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不属于行政处罚。由于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在“法律责任”这一章中,而法律责任并不能等同于行政处罚,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许可只是对申请人资格的一种限制,限制并不等于就是行政处罚。另一种观点认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许可作为行政许可中的资格罚,与警告、罚款等一样, 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 虽然行政处罚法中没有具体列明行政许可申请资格罚, 但它属于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我们倾向于认同第二种观点。行政处罚与其他行政行为相比不同的是,它具有对违法者的制裁性,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处分性和不利性,以及必须依法设定和依法实施的法定性。而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许可体现了对资格的剥夺,体现为对授意行政处分之废止,性质上应当属于行政处罚。该处罚实际上剥夺了北京某锅炉有限公司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锅炉制造换证许可申请的资格。
二、过罚相当原则的适用
如前述,北京某锅炉有限公司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锅炉制造换证许可申请的性质属于行政处罚,就要考虑北京某锅炉有限公司是否具有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情节。某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作出被诉处罚决定依据的是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该条仅规定了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行政许可这一具有行政处罚性质的内容,并没有规定幅度、情节严重或轻微的情况。也就是说,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未给行政机关预留裁量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相较于行政处罚法而言,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应属于特别法的范畴。在特别法没有规定幅度、情节严重或轻微的情况下,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一般的规定予以考量,做到过罚相当。
过罚相当作为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要求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分别按照其违法情节的轻重,适用不同的处罚。对于未预留裁量范围的情形,除非法律明确禁止,否则仍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适当调整。行政机关应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当事人违法故意的主观恶性程度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在裁量行政处罚幅度时做到过罚相适应。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而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所规定的对于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进行处罚,其立法本意在于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可能扰乱行政机关正常的审查活动,甚至会导致行政机关作出错误的许可决定,并进而危害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本案中,在某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颁发原许可证有效期内,北京某锅炉有限公司具备相应的许可条件,而北京某锅炉有限公司对原有许可证的三处变造并未对本次申请延期许可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主观目的并非是在不具备申请许可条件下获取许可。某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应当区分北京某锅炉有限公司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目的与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应承担法律责任的目的是否一致,以及该行政是否造成了危害结果。同时,从法律后果上讲,对北京某锅炉有限公司处以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锅炉制造换证许可申请的处罚,北京某锅炉有限公司在一年内便失去了再次申请锅炉制造换证许可申请的资格,面临着不再具备生产相关产品资质的困境。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这可能会导致公司损失众多订单,承担较重的违约责任,甚至会导致公司破产,多人失业的后果。综合上述因素考量,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在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时,并未考虑前文提到的原告是否存在减轻、从轻或免于处罚的情节,所以最终撤销了被诉处罚决定。而法院作出该判决,可以使企业申请许可的权利恢复到申请换证时的状态,避免因此可能导致企业破产、大量职工失业等情形,最大限度降低处罚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实质化解了行政争议,依法保护了非公有制企业的产权,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点评】
本案承办法官准确把握行政许可法中“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的性质,作出的本案判决对行政机关提高监管质量与水平、坚持适用过罚相当原则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本案还入选了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典型案例评述——保护企业家权益、弘扬企业家精神》,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另外,本案实质化解了行政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当庭宣判后均未上诉,体现了对法院判决的认可与尊重。
?裁判心得】
该案认定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处罚法特别法的范畴。在特别法未给行政机关预留裁量范围,没有规定处罚幅度、情节严重或轻微等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适用过罚相当原则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该判决既可以引导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全面考量相关因素,自觉依法行政,又可以最大限度降低处罚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避免企业因此可能导致破产、大量职工失业等情形,实质化解了行政争议,依法保护了非公有制企业的产权,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监督的心得体会篇2
时间过得真快,转眼间我到餐饮中心工作已经两个月了,两个月对熟悉一个行业来说也许还远远不够,但通过这两个月的学习,我对餐饮这个行业有了一定的了解,现在和大家分享一下我的一些认识和看法。
一、食品安全是餐饮工作的重中之重
餐饮中心最主要的一点职责就是对餐厅进行监督管理,换句话说就是要确保各餐厅的食品安全。作为高校餐厅,就餐人数多,服务群体广,其特殊性不仅对饭菜质量、饭菜价格等方面提出了较高要求,也对卫生和食品安全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我们公司目前从原材料采购索证索票,层层把关,到加工制作,食品留样,再到剩餐管理,都制定了比较完善的规范标准,餐饮中心的一切检查工作也都是围绕食品安全展开的,安全是一切工作开展的前提,只有牢牢绷紧安全这根弦,其他工作才能顺利进行,否则一切为零。
二、餐饮管理要突出精细化
现在公司大力推行精细化管理,我感觉餐饮要走在前面。到底精、细到什么程度,我认为要精到每一粒米,细到每一片菜,因为这关系到顾客最直接的安全和利益,细节决定成败,餐饮上更是如此。当今媒介如此发达,餐盘中一片发黄的菜叶也许就会给餐厅带来想象不到的负面影响。这仅仅是一个方面,精细化管理还体现在日常的方方面面,从原材料的把关、采购,到成品的加工出售,以及剩餐的存放管理等等,一个环节都不能出问题。我们要不断学习和推进6t管理法,找到简单易行的现场管理操作方法,使文化程度低、流动性大的第一线员工一看就明白自己应该做什么、怎么做。这也将是我们接下来要常学常新的课题。
三、餐饮管理要注重经常化
由于餐厅日常管理的对象多数文化程度较低且流动性大,管理上存在一定难度。通过每周的餐厅例行检查,我发现出问题的总是那么几个方面,比如卫生死角清理不到位,冰箱存放不规范,物品摆放杂乱,餐具未保洁存放等等,是我们没有讲到吗?不是,这些问题几乎每周每天都在讲,但个别人为了懒省事图方便,侥幸心理作怪,认为只要不影响食品安全,这些所谓的规定都可以靠边站,殊不知问题往往就是在不经意间发生的。所以作为一线管理者,我们要做的就是时刻监督,落实5常法,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只有常抓不懈,才能让大家养成好的习惯,餐饮管理才能逐步实现规范化、精细化。
四、只有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才能获得不竭发展动力
餐厅作为公司重要的产业支柱,只有餐厅经营好了,公司才能够长期稳定的发展。而作为餐厅的基本单元,商户的稳定和效益也决定了餐厅经营的好坏。所以说,在竞争激烈的高校餐饮服务中,不管是公司高层,还是餐厅或者商户本身,只有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才能够抓住顾客,才能获得源源不断的发展动力,餐饮服务不仅要抓住顾客的胃,更要抓住顾客的心。通过每日对比各餐厅以及各商户的收入,也不难看出,我们餐厅与餐厅之间,一些商户与商户之间还存在较大差距,究其原因,就是得在提升服务质量上下功夫,包括菜品、质量、服务等各方面,我个人认为,只有用“心”去服务,才能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监督的心得体会篇3
10月24日至27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在北京胜利召开。会议高度评价全面从严治党取得的成就,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释放出一个强烈信号:要进一步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推动从严治党不断引向深入。
心中有信仰,脚下有力量。这是长征精神,也同样适用从严治党。党员领导干部要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把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作为毕生追求,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从我改起、从我做起,以身作则、带头示范,用自身转变让党员和群众感受到理想信念的强大力量。要从制度抓起,从管理入手,切实把管党治党理起来,把组织规范抓起来,把自身责任担起来,用实际行动把共产党员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汇聚起攻坚克难、实现跨越的强大力量。
不畏艰险,排除万难,才能夺取长征的伟大胜利。这是历史的经验总结,也是推动从严治党的行动指南。治党务必从严,这就必然会触碰到某些人敏感的神经,影响部分人固有的利益,挑战个别人自树的权威,给从严治党带来重重阻力。同时,一段时期以来对管党治党的宽、松、软,滋生了一些党员干部的不良习气,养成了党内的一些不正之风,而从严推进,就是要打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冲破思想上的层层坚冰,破除前进道路上的艰难险阻,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劲头,壮士断腕、刮骨疗毒的拼劲,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干劲,拿出新办法、落实硬举措,以长征精神确保从严治党取得实效。
坚定不移往前看,坚持不懈向前进,这是长征取得胜利的关键所在。在极为艰苦的条件下,在极度危险的环境中,中国共产党人始终没有左顾右盼,始终没有稍作停留,始终没有丝毫退缩,用自己的脚步丈量的大半个中国,这种矢志不渝的精神,彰显了共产党人对远大理想的不懈追求,体现了共产党人对宏伟事业的坚定信仰。从严治党决不允许等等看、缓一缓,决不允许充门面、搞变通,决不允许紧一阵、松一阵,要杜绝一切观望思想,消除一切麻痹思维,剔除一切消极态度,以长征精神指导从严治党顺利推进,用长征精神推动从严治党落到实处。
为了长征的最终胜利,共产党人抛头颅、洒热血,奋勇前进、一往无前。而在从严治党的今天,不需要我们付出生命的代价,但需要我们重拾这种长征精神,用实际行动践行长征精神,毫不犹豫把管党治党责任担起来,以大无畏的精神把从严治党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落实在行动上,用自己的勇于担责、敢于负责践行对党和人民的庄严承诺,用管党治党的新成效取信于民,让广大人们更加信党、爱党、追随党。
在长征胜利80周年之际,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胜利召开,审议通过《准则》和《条例》,正是用历史的经验、血的教训警示我们:从严治党正在进行时,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没有停歇时,没有休止符。要求全体共产党人,坚定不移、坚持不懈,走好从严治党新长征,用铁的意志、铁的信仰、铁的纪律、铁的手段,夺取全面从严治党新的伟大胜利。
最新学习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监督的心得体会篇4
?准则》和《条例》是大会的具体成果,充分体现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就全面认识大会和《准则》《条例》的深远意义,个人有六个新的体会。
新起点、新长征:在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红军长征胜利80周年的历史节点,在全面深化改革、决胜全面小康的关键时刻,我们党以制定修订《准则》和《条例》为重点,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充分体现了不忘初心、继续前进、走好新的长征路的高度自觉,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对民族命运的使命担当。在新的长征路上,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经受四大考验、克服四种危险,就必须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为的就是着力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着力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着力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着力维护党中央权威、保证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新高度、新局面:作为世界第一大执政党,中国共产党正面临着如何保持自身肌体健康问题,在新形势下如何时刻保持初心,不断焕发生机,更是一个富有挑战性的时代命题。我们看到,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不仅是思想上的建设,更是制度上的探索,而六中全会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不仅是经验总结,更是全面部署。从价值路径上的固本培元,到实践路径上的以上率下,再到制度路径上的立规明矩,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有了更加明确的方向和坐标。开创了全面从严治党新局面,也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更加系统地提升到新高度。
新成果,新贡献:《准则》和《条例》全面贯彻中共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深刻总结党的建设历史经验,直面当前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监督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聚焦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围绕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的基本遵循,是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结合、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制度安排,也是对马克思主义建党理论和实践的创新发展。外媒报道称,公报将从严治党推向中共执政理念的新高度。这一理念不但有益于中国未来发展,也将为世界政治提供新的参照系。
精选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监督的心得体会篇5
5月16日至5月30日期间,在市、县两级院领导的关心支持下,我很荣幸地参加了全省行政检察实训班。为期两周的实训虽然短暂忙碌,却让我感悟深刻。
初来乍到 百感交集
虽然从事行政检察工作已达八年之久,但这还是我第一次来到省检察院。非常感谢省检察院精心组织的这次实训,市县两级院领导给我这个宝贵的机会,让我能够进一步开拓视野,提升自己。在感恩之余,更多的是一份担忧,因为自大学时,行政检察就是我的短板,内心一直信奉人人平等的观念,对于这种官民之间不平等的关系,总有一些排斥,所以行政法怎么也学不好。这个原因说出来似有些许滑稽,但是总也过不了自己的这一关,后因工作原因,接触了行政检察,了解了一些基础内容,但是办理的案件基本上都是依职权监督的案件,典型性不够,监督违法情形也大都为程序性监督事项,裁判结果监督的案件更是一件未曾办理过,很怕自己能力不足水平太差,辜负了领导们对我的信任,拖累了我们襄阳检察的后腿,浪费了这么宝贵的名额。因此,这次培训我也将行政法相关学习资料一并带过去,方便自己随时充电,为实训尽可能多的做好基础准备工作。在第一天实训班动员会上,省院七部王磊主任对大家给予厚望,介绍了本次实训的目的、意义,强调各位学员要加强五个方面的能力建设:一是报告撰写能力;二是案例编写能力;三是经验总结能力;四是问题研究能力;五是学习积累能力。我也暗下决心,一定要好好珍惜这次的实训机会,努力向王磊主任的要求看齐!
逐步适应 渐入佳境
这次实训共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审查案件,撰写报告,汇报案件;第二阶段是审核案例,研判讨论,修改汇报;第三阶段是实战练兵,模拟听证,以案释法。其中让我感到压力最大、感触最多的就是第一阶段。参加本次实训的共有14人,分为两组,每组组长是去年行政检察竞赛的业务能手。我们每位学员在第一阶段的任务就是主办两件、协办两件当事人申请省院行政检察监督的案件,由于还要先组内讨论后再向省院作案件汇报,一周内要完成第一阶段所有内容,因此我们必须在周三内将自己分到的案件报告全部撰写好,才能保证周四小组讨论,周五案件汇报。除去周一上午开会分配案件的时间,我们有效利用的时间仅有两天半,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共办理四件案件,大家都感觉有些力不从心。而我尤其感觉到压力重大,因为我审查的第一件案件就是涉及代征地内容的案件,网上查找了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判例,在代征地方面几乎没找到任何能作为参考学习的内容,唯一确定的只有代征地的含义。陌生的名词让我心里有点发慌,看了一下午卷,查阅一下午材料,其他学员都已经着手在写报告了,而我的报告只字未动,没有一点思路。晚上时,想要请教组长,因组长还在帮助其他学员解答疑惑,时间紧迫,只能靠自己了。整晚的状态都是焦急又无力、心酸又无奈,一看时间,已经是夜晚十二点了,依然没有思绪,洗完躺着准备睡觉却怎么也睡不着,想着代征地,想着案件的每一份材料,想着想着突然就有了新的思路,赶忙起床用笔记住要点,第二天开始写报告。中间遇到很多事实方面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核实,通过向省院领导反映情况后,省院领导第一时间联系了当地检察机关,得以让我直接向国土、政府等行政机关了解具体情况。时间紧任务重,写报告时突然想到的一些问题需要及时与行政机关联系,也不得不在休息时间打扰当事人。还记得那天与区政府诉讼代理人联系时是晚上七点左右,明显听到对方正在酒桌上吃饭,但这位律师还是很耐心的解答我的每一个问题。最终查明了案件事实,厘清了争议焦点,撰写出了一份详实的审查报告,受到了两位组长和省院领导的一致肯定。
我们学员在汇报案件时,省院的每一位领导尤其注重对不支持监督申请案件的争议化解工作,也让我进一步感受到省院并不是简单地就案办案,而是将最高检对行政检察监督的要求落实到位,严格做到“一案三查”。针对我协助办理的“代征地”案件,由于申请人在本案之外就土地征用方面还曾诉过多个行政机关,因此省院王磊主任提出要进一步联系申请人,弄清他的实质诉求,以便更好地开展争议化解工作,真正将“解民忧”、“暖民心”作为行政检察的出发点。在实训中,省院各位主任对我们学员提出的每一个疑问都进行耐心、细致的解答,“零距离”接触、“面对面”解惑,认真倾听基层检察干警的心声,让我们每位学员的内心都深受触动。
那几天,和小伙伴们交流了一下,大家基本上都是忙到晚上十二点后才入睡,虽然很累,但是能有机会站在省院的角度办理行政裁判结果监督的案件,聆听省院各位领导对每一案件的真知灼见,提高自己各方面的综合能力,大家一起认真、努力的学习经历真的是颇为珍贵。
正视差距 弥补不足
古人云“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实训结束后,我回顾工作过程,在省院领导的身上,我看到了他们高瞻远瞩、虑无不周的优点;在两位组长的身上,我看到了他们敏而好学、言简意赅的长处;在其他11位学员的身上,我看到了他们谦虚谨慎、坚韧不拔的特质。对照自身存在的考虑问题不周全、基础功底不扎实、研究问题不透彻的问题,我将以他们作为我学习的榜样,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进一步提升自己、完善自我。具体而言,从三个方面努力: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最高检反复强调,检察机关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机关、业务性极强的政治机关。我们每一项检察业务都必须在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下开展,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落实到具体案件中,在办理每一个小案时都要努力往当前的时代热点靠拢,尤其注重优化营商环境、护航民生民利、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等领域案件,坚持小案精办,彰显检察工作服务社会大局的理念。
二是加强理论学习。实训中有一个细节让我印象深刻,我们又美又飒的杜组长时不时的在翻阅一本厚书,远看书本明显被人经常翻阅,已经有些发旧了,近看那是复习法考的讲义,上面做满了记号,不由对她心生钦佩。优秀的人之所有优秀,是因为他们始终保持空杯心态,不断学习才是保持优秀的本质因素。想做好业务工作,必须在理论方面持之以恒的学习,并将学习与实践达到高度融合,这也是对自己今后工作的目标定位。
三是办案追求极致。这次实训,我看到有的学员为了将一个观点摸清弄透,通过各种途径查找资料,详细全面程度令人心悦诚服;也有的学员办案经历丰富,在争议化解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明显更加贴合实际……他们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和求极致的工作态度感染了我,也激励着我只有以“求极致”的高标准和严要求,才能在业务办案中做到极致,在能力提升上达到极致,真正成为守护公平正义的“司法工匠”。
监督的心得体会篇6
一、从制度的本质特点和要求来认识四项监督制度
制度,从本质意义上讲,是建立在特定社会现实状况基础上相对稳定的行为规范,它能够约束行为主体使之符合某种要求,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同时,制度经济学研究表明,完整有效的制度应由三个部分组成,即非正式约束、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非正式约束包括价值观念、伦理规范、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因素。正式约束即制度本身,它具有强制性、无例外性,人人必须遵守执行。实施机制就是要有科学有力的手段措施保证制度能够有效落实。
因此,贯彻(亲爱的顾客朋友:您好!欢迎您来到中华代写网,如果您有撰写稿件的需求,请联系我们的客服:在线qq咨询:270459459)落实四项监督制度,应该是一项系统工程,与广大党员和各级领导干部对制度本身的尊重程度、信仰程度和执行力度有关,与干部工作的标准、考核、选拔使用等其他环节有关。我们不能就监督制度抓监督制度,要站在整个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大局中来认识和执行这四项监督制度。要与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相结合;与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相结合;与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新时期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总体布局和中央新近出台的《改革规划纲要》等其他法规制度相结合。
二、围绕机关干部处的职责,认真抓好四项监督制度的贯彻落实一要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作为具体从事干部工作的职能处室,不仅要自觉执行有关制度规定,同时也有责任有义务为领导执行政策出公道正派的主意、当让组织和群众放心的参谋。比如,《责任追究办法》第四条提出,对10种用人行为,要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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